注税《税法二》辅导税收优惠3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类高新技术企业条件:5条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
工业企业 | 不超过 30 万元 | 不超过 100 人 | 不超过 3000 万元 |
其他企业 | 不超过 30 万元 | 不超过 80 人 | 不超过 1000 万元 |
注意:
1、“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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