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职称《初级经济法》经济纠纷考前重点回顾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仲裁
1.仲裁的特征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仲裁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
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其他法律调整,不适用仲裁法。
3.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4.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5.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6.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一)诉讼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的制度。
(三)诉讼管辖
可以按不同标准作多种划分,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四)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五)判决和执行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下列事项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行政诉讼
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五)侵权赔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相关文章
苏州市申报医药工程药剂人员初级职称考试成绩查询 (2010-09-29 10:28:22) |
初级职称会计实务辅导所有权益者2 (2010-06-19 00:00:00) |
初级职称会计实务辅导所有权益者1 (2010-06-19 00:00:00) |
初级职称会计实务辅导所有权益者4 (2010-06-19 00:00:00) |
初级职称会计实务辅导所有权益者3 (2010-06-19 00:00:00) |
初级职称会计实务辅导所有权益者5 (2010-06-19 00:00:00) |
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所得税法律制度13 (2010-06-19 00:00:00) |
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所得税法律制度15 (2010-06-19 00:00:00) |
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所得税法律制度14 (2010-06-19 00:00:00) |
司法考试重要考点:国际经济法 (2010-06-18 09:4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