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职称《初级经济法》法律基础考前重点回顾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形成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如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等。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等。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法律行为作多种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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