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增值税
(七)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2014年新大纲变化)
1.税率
(1)17%
①销售和进口除执行13%低税率的货物以外的货物;
②全部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13%——设置低税率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消费,或者说是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农产品;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二甲醚;
【总结】低税率四大类: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注意1】低税率中的农产品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
【注意2】“食用盐、居民用煤炭制品、农机”易成为命题点。
(3)11%
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2015年新增)。
(4)6%
增值电信服务(2015年新增)、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除外)
(5)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
特点:执行简易办法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八)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2014年新大纲变化)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和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者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条件: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④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条件:够级别——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证据——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全上交——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记忆提示】税法是讲理的,只要是“合理的代收款项”,确实不是企业的收入就不作为价外费用。
【注意】价外费用全部为价税合计金额。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13%)
【注意】题目出现以下说法则给出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①含税销售额;②零售;③价外费用;④普通发票。
2.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两种凭票抵扣;一种计算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自2013年8月开始,纳税人购入自用的“两车一艇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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