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要点】中级实务 - 第十三章 收入(四)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2、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合同成本
一、合同履约成本
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一是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
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三是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
四是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满足上述条件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者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存货;超过一年或者一个营业周期的,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例13-17】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乙公司信息中心提供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在向乙公司提供服务之前,甲公司设计并搭建了一个信息技术平台供其内部使用,该信息技术平台由相关的硬件和软件组成。甲公司需要提供设计方案,将该信息技术平台与乙公司现有的信息系统对接,并进行相关测试。该平台并不会转让给乙公司,但是,将用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甲公司为该平台的设计、购买硬件和软件以及信息中心的测试发生了成本。除此之外,甲公司专门指派两名员工,负责向乙公司提供服务。
【解析】
本例中,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上述成本中,购买硬件和软件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设计服务成本和信息中心的测试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范围,但是这些成本与履行该合同直接相关,并且增加了甲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即提供管理服务)的资源,如果甲公司预期该成本可通过未来提供服务收取的对价收回,则甲公司应当将这些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甲公司向两名负责该项目的员工支付的工资费用,虽然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有关,但是由于其并未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因此,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类似合同一致采用。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増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例13-18·合同取得成本】
甲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其通过竞标赢得一个新客户,为取得与该客户的合同,甲公司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支付相关费用为15000元,为投标而发生的差旅费为10000元,支付销售人员佣金5000元。甲公司预期这些支出未来均能够收回。此外,甲公司根据其年度销售目标、整体盈利情况及个人业绩等,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年度奖金10000元.
【解析】
本例中,甲公司因签订该客户合同而向销售人员支付的佣金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应当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甲公司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发生的支出、为投标发生的差旅费,无论是否取得合同都会发生,不属于增量成本,因此,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甲公司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的年度奖金也不是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这是因为该奖金发放与否以及发放金额还取决于其他因素(包括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个人业绩),并不能直接归属于可识别的合同。
三、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和减值
(一)摊销
确认的与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企业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即,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减值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一是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二是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企业上述第一项减去第二项后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第四节 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1.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2.按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3.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例13-19·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7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为32.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8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在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
【解析】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28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5000×0.05×8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0(5000×0.05×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5
(5000×0.05×1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5000×0.04×80%)
应收退货成本 40(5000×0.04×20%)
贷:库存商品 200(5000×0.04)
(2)20×7年12月3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82.5
贷:应收账款 282.5
(3)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25(5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40×50%)
贷:应收退货成本 20
(4)20×8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退货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 16(400件×0.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
(400件×0.05×13%)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25(50×50%)
贷:应收退货成本 16(400件×0.04)
主营业务收入 5(100件×0.05)
银行存款 22.6(400件×0.05×1.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4(100件×0.04)
贷:应收退货成本 4
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供的质量保证的性质进行分析,对于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表明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对于客户虽然不能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但是,如果该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应当按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
对于不能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评估一项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法定要求一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质量保证期限。【质保期越长越有可能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销售商品所必须履行的任务一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例13-20·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一部手机。该手机自售出起一年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甲公司负责提供质量保证服务。此外,在此期间内,由于客户使用不当(例如手机进水)等原因造成的产品故障,甲公司也免费提供维修服务。该维修服务不能单独购买。
本例中,甲公司的承诺包括:销售手机、提供质量保证服务以及维修服务。甲公司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对由于客户使用不当而导致的产品故障提供的免费维修服务,属于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的单独服务,尽管其没有单独销售,该服务与手机可明确区分,应该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因此,在该合同下,甲公司的履约义务有两项:销售手机和提供维修服务,甲公司应当按照其各自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两项履约义务,并在各项履约义务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甲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企业在将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的企业为主要责任人;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不控制该商品的,表明企业的承诺是安排他人向客户提供该商品,企业为代理人。
企业为主要责任人的,应当按照其自行向客户提供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企业为代理人的,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计算的金额确定收入,或者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提供该特定商品的第三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一)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况
1.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例13-21·代理人】
甲公司经营某购物网站,在该网站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明确获知在该网站上销售的商品均为其他零售商直接销售的商品,这些零售商负责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等。甲公司与零售商签订的合同约定,该网站所售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等均由零售商自行负责,甲公司仅负责协助零售商和消费者结算货款,并按照每笔交易的实际销售额收取5%的佣金。
【解析】
本例中,甲公司经营的购物网站是一个购物平台,零售商可以在该平台发布所销售商品信息,消费者可以从该平台购买零售商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在该网站购物时,向其提供的特定商品为零售商在网站上销售的商品,除此之外,甲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其他的商品。这些特定商品在转移给消费者之前,甲公司没有能力主导这些商品的使用,例如,甲公司不能将这些商品提供给购买该商品的销售费之外的其他方,也不能阻止零售商向该消费者转移这些商品,甲公司并未控制这些商品,甲公司的履约义务是安排零售商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商品,而非自行提供这些商品,甲公司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代理人。
(二)需要考虑的相关事实和情况
实务中,企业在判断其在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是否已经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1.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企业还是第三方。
2.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在商品转让前后由企业还是第三方承担。
3.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由企业还是第三方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以该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为原则。
第四节 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四、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企业向客户授予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形式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如果客户只有在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在该合同下支付的价款实际上购买了两项单独的商品:
一是客户在该合同下原本购买的商品;
二是客户可以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商品的权利。
企业应当将交易价格在这两项商品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分摊至后者的交易价格与未来的商品相关。
当企业向客户提供了额外购买选择权,但客户在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的价格反映了该商品的单独售价时,即使客户只能通过与企业订立特定合同才能获得该选择权,该选择权也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例13-24·奖励积分】
2×17年1月1日,甲公司开始推行一项奖励积分计划。根据该计划,客户在甲公司每消费10元可获得1个积分,每个积分从次月开始在购物时可以抵减1元。截至2×17年1月31日,客户共消费100000元,可获得10000个积分,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95%。假定上述金额均不包含增值税等的影响。
【解析】
本例中,甲公司认为其授予客户的积分为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客户购买商品的单独售价合计为100000元,考虑积分的兑换率,甲公司估计积分的单独售价为9500元(1元×10000个积分×95%)。甲公司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具体如下:
分摊至商品的交易价格
=[100000÷(100000+9500)]×100000=91324(元)
分摊至积分的交易价格
=[9500÷(100000+9500)]×100000=8676(元)
因此,甲公司应当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91324元,同时确认合同负债8676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324
合同负债 8676
截至20×7年12月31日,客户共兑换了4500个积分,甲公司对该积分的兑换率进行了重新估计,仍然预计客户总共将会兑换9500个积分。因此,甲公司以客户兑换的积分数占预期将兑换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入。
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8676×(4500÷9500)=4110(元);
剩余未兑换的积分=8676-4110=4566(元),仍然作为合同负债。
借:合同负债 4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110
截至20×8年12月31日,客户累计兑换了8500个积分。甲公司对该积分的兑换率进行了重新估计,预计客户总共将会兑换9700个积分。
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
=8676×(8500÷9700)-4110=3493(元);
剩余未兑换的积分
=8676-4110-3493=1073(元),仍然作为合同负债。
借:合同负债 349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93
五、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指企业授予客户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享有相应权利。常见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和技术、影视和音乐等的版权、特许经营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版权等。
(一)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所售商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知识产权许可与所售商品不可明确区分的情形包括:
一是该知识产权许可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例如,企业向客户销售设备和相关软件,该软件内嵌于设备之中,该设备必须安装了该软件之后才能正常使用;
二是客户只有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一起使用才能够从中获益,例如,客户取得授权许可,但是只有通过企业提供的在线服务才能访问相关内容。
(二)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
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例13-25·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甲公司是一家设计制作连环漫画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大型游轮的运营商。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可在4年内使用其3部连环漫画中的角色形象和名称,乙公司可以以不同的方式(例如,展览或演出)使用这些漫画中的角色。甲公司的每部连环漫画都有相应的主要角色,并会定期创造新的角色,角色的形象也会随时演变。合同要求乙公司必须使用最新的角色形象。在授权期内,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收取1000万元。
本例中,甲公司除了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外不存在其他履约义务。也就是说,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额外活动并未向客户提供其他商品,因为这些活动是企业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承诺的一部分,且实际上改变了客户享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内容。
甲公司基于下列因素的考虑,认为该许可的相关收入应当在某一时段内确认:
一是乙公司合理预期(根据甲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甲公司将实施对该知识产权许可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包括创作角色及出版包含这些角色的连环漫画等;
二是合同要求乙公司必须使用甲公司创作的最新角色,这些角色塑造得成功与否,会直接对乙公司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三是尽管乙公司可以通过该知识产权许可从这些活动中获益,但在这些活动发生时并没有导致向乙公司转让任何商品。
由于合同规定乙公司在一段固定期间内可无限制地使用其取得授权许可的角色,因此,甲公司按照时间进度确定履约进度。
(三)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在客户能够使用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之前,企业不能对此类知识产权许可确认收入。
例如,企业授权客户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软件,但是,在企业向客户提供该软件的密钥之前,客户都无法使用该软件,因此,企业在向客户提供该密钥之前虽然已经得到授权,但也不应确认收入。
【例13-26】
甲音乐唱片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首经典民歌的版权授予乙公司,并约定乙公司在两年内有权在国内所有商业渠道(包括电视、广播和网络广告等)使用该经典民歌。因提供该版权许可,甲公司每月收取1000元的固定对价。除该版权之外,甲公司无需提供任何其他的商品。该合同不可撤销。
本例中,甲公司除了授予该版权许可外不存在其他履约义务。曱公司并无任何义务从事改变该版权的后续活动,该版权也具有重大的独立功能(即民歌的录音可直接用于播放),乙公司主要通过该重大独立功能获利,而非甲公司的后续活动。因此,合同未要求甲公司从事对该版权许可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乙公司对此也没有形成合理预期,甲公司授予该版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乙公司能够主导该版权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全额确认收入。
此外,由于甲公司履约的时间与客户付款时间(两年内每月支付)之间间隔较长,甲公司需要判断该项合同中是否存在重大的融资成分,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例13-27】
甲电影发行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一部电影的版权授权给乙公司,乙公司可在其旗下的影院放映该电影,放映期间为6周。除了将该电影版权授权给乙公司之外,甲公司还同意在该电影放映之前,向乙公司提供该电影的片花,在乙公司的影院播放,并且在该电影放映期间在当地知名的广播电台播放广告。甲公司将获得乙公司播放该电影的票房分成。
本例中,甲公司的承诺包括授予电影版权许可、提供电影片花以及提供广告服务。甲公司在该合同下获得的对价为按照乙公司实际销售情况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与之相关的授予电影版权许可是占有主导地位的,这是因为,甲公司能够合理预期,客户认为该电影版权许可的价值远高于合同中提供的电影片花和广告服务。因此,甲公司应当在乙公司放映该电影的期间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确认收入。如果授予电影版权许可、提供电影片花以及广告服务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应当将该取得的分成收入在这些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摊。
六、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对于不同类型的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
(二)企业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的
(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
企业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是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二是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而不是终止确认该资产,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二)企业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的
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回购价格与原售价进行比较,并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形下的原则将该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客户不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该售后回购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13-28·售后回购】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其生产的一台设备,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双方约定,乙公司在5年后有权要求甲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甲公司预计该设备在回购时的市场价值将远低于1500万元。
本例中,假定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甲公司的回购价格1500万元低于原售价2000万元,但远高于该设备在回购时的市场价值,甲公司判断乙公司有重大的经济动因行使其权利要求甲公司回购该设备。因此,甲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企业因销售商品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赋予了客户一项在未来从企业取得该商品的权利,并使企业承担了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义务,
因此,企业应当将预收的款项确认为合同负债,待未来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即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再将该负债转为收入。
某些情况下,企业收取的预收款无需退回,但是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例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
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相关负债余额转为收入。
企业在确定其是否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时,应当考虑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
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所收取的、与客户未行使权利相关的款项须转交给其他方的(例如,法律规定无人认领的财产需上交政府),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收入。
【13-29·客户未行使权利】
甲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2×18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000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000000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5%(即50000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18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0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解析】
本例中,甲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50000元,该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因此,甲公司在2x18年销售的储值卡应当确认的收入金额为362976元[(400000+50000×400000÷950000)÷(1+16%)]。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销售储值卡:
借:库存现金 1 000 000
贷:合同负债 862 06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7 931
(2)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 362 97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5 172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2 9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 172
八、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企业在合同开始日(或邻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通常包括入会费、接驳费、初装费等。
企业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
1.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2.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3.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提示】在合同开始日(或邻近合同开始日),企业通常必须开展一些初始活动,为履行合同进行准备,如一些行政管理性质的准备工作,这些活动虽然与履行合同有关,但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还的初始费与这些初始活动有关(例如,企业为了补偿开展这些活动所发生的成本而向客户收取初始费),也不应在这些活动完成时将该初始费确认为收入,而应当将该初始费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例13-30·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甲公司经营一家会员制健身俱乐部。甲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客户入会之后可以随时在该俱乐部健身。
除俱乐部的年费2000元之外,甲公司还向客户收取了50元的入会费,用于补偿俱乐为客户进行注册登记、准备会籍资料以及制作会员卡等初始活动所花费的成本。甲公司收取的入会费和年费均无需返还。
【解析】
甲公司承诺的服务是向客户提供健身服务,而甲公司为会员入会所进行的初始活动并未向客户提供其所承诺的服务,而只是一些内部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
因此,甲公司虽然为补偿这些初始活动向客户收取了50元入会费,但是该入会费实质上是客户为健身服务所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故应当作为健身服务的预收款,与收取的年费一起在2年内分摊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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