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BCD |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提起代位诉讼的限制条件。本题四个选项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提起代位诉讼。 |
答案:D |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抗辩权和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而题目中是“两个合同”,所以选项A、B不对。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题目中当事人是两个自然人,所以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而题目中是“两个合同”,所以不能行使留置权。 |
答案:A |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濒于破产的是丙公司,而不是买受人乙公司。甲公司不享有不安抗辩权,其未按时送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乙公司(买卖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答案:A |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履行原则。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答案:BD |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且按照法律规定或是约定不能够确定的,给付货币的(甲厂),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Y市乙公司)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Y市乙公司)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