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扣除或不得扣除的借款费用
税法规定扣除或不得扣除的借款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限制扣除或者不得扣除的借款费用主要包括: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2、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汇兑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3、应予资本化的利息和汇兑损益,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4、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如果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例如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应当在资本化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5、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该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第四十六条)。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需要说明的是,《实施条例》重申了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受到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但是在浮动利率已经放开的情况下,如何掌握“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是一个难题,目前纳税人可根据当地金融企业实际执行的最高利率计算税前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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