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将按照税费平移原则进行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资源税改革。改革将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的原则进行。
据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通知要求提出或确定本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
测算具体适用税率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以近几年企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铁矿石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金额按40%税额标准测算)和矿产品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确定。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少数资源条件差异较大的矿种可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设定两档税率。
同时,资源税改革的计税依据为应 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通知还明确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通知还规定,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此外,通知还对一些时间节点的特定情况进行了说明。
据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通知要求提出或确定本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
测算具体适用税率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以近几年企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铁矿石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金额按40%税额标准测算)和矿产品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确定。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少数资源条件差异较大的矿种可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设定两档税率。
同时,资源税改革的计税依据为应 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通知还明确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通知还规定,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此外,通知还对一些时间节点的特定情况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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