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所得税须代扣代缴
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股息和红利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分红派息时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及扣缴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对投资企业而言,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对此则有着不同的申报及扣缴方式。
(一)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自行申报纳税,无须代扣代缴。
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对居民企业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投资企业根据上述情形确定是否为应税或免税收入,由投资企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实行源泉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具体又包括以下4种情形:
(1)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2)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规定,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认是否为免税收入,均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如果是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则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判断认定是否为免税收入,由投资企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
个人所得税申报及扣缴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一)居民个人取得分红派息由上市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居民个人投资者,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由上市公司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非居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暂不缴个人所得税。
对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非居民个人(包括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及扣缴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对投资企业而言,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对此则有着不同的申报及扣缴方式。
(一)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自行申报纳税,无须代扣代缴。
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对居民企业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投资企业根据上述情形确定是否为应税或免税收入,由投资企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实行源泉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具体又包括以下4种情形:
(1)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2)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规定,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认是否为免税收入,均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如果是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则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判断认定是否为免税收入,由投资企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
个人所得税申报及扣缴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一)居民个人取得分红派息由上市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居民个人投资者,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由上市公司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非居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暂不缴个人所得税。
对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非居民个人(包括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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