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发票的开具及税务处理
买满一定金额,获赠诱人礼品,这是很多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比如刚刚过去的“双十一”,有商家就打出这样的广告:买衣服送空调。
拿到空调的小伙伴是不是很开心?可是小编要提醒你一句:这赠品,商家给你开发票了么?
也许你会说:白给的东西,还要什么发票!
No no no……像这样的家用电器,售后保障很重要,而享受售后服务一般是要凭发票的!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市民郑先生反映,他家的一台洗衣机坏了,被厂家客服告知不能保修,理由是郑先生无法提供发票。“发票不是丢了,而是当时压根儿就没给开啊!”郑先生抱怨道。原来他家这台洗衣机买东西获得的赠品,所以当初没有开具发票。
据郑先生介绍,当时他曾想到以后出现质量问题没有发票会很麻烦,便向商场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但工作人员说赠品是无法开具发票的。“这台洗衣机毕竟没有花钱,我也觉得不开发票是正确的,但是现在进行维修需要发票,这可咋办啊?”郑先生说。
赠品不给开发票真的是理所当然的吗?本文为大家科普赠品开发票那些事儿,消费者和商家都要看清楚了哦~
消费者看好了:赠品不开发票?你可以投诉!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于赠品开具发票的问题给了确定答复:赠品要开发票!如果商家拒开,消费者可以投诉!
12366热线工作人员解释到,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赠品的发票,可以不给赠品开具单独的发票,可将赠品与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同时还要注明赠品的名称与价格等信息。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商家在销售商品的同时,赠予消费者的赠品不涉及增值税,但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成本,那么商家提供的赠品理应享受相应的“三包”服务。如果商家拒绝为赠品开具发票,消费者可拨打热线进行投诉。
商家看好了:赠品发票这样开 税这样缴
商家的赠送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企业在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同时的赠送行为,即购物赠品销售;
另一类是企业向非直接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客户进行的赠送,即无偿赠送。
购物赠品的处理
“购物赠品”的赠予与一般的无偿赠送不同,属于利用消费者心理进行变相促销,这种赠予的前提是消费者付款购物才能得到赠品,赠品也应被视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的规定,商家销售商品包括赠品对索取发票的都应开具发票。
购物赠品与企业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在销售商品同时赠送物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的规定,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所得税。
增值税从整体价值链角度来看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应以企业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准征收增值税,不产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负担,可以有以下两种开票方式。
一是将赠品实际价值与商品一同计价,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具体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例:A公司平时销售某型号彩电不含税价格2500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价格2100元/台,正常情况下销售一台电视机应纳增值税=2500×17%-2100×17%=68元;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400元,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计算税款为100元。现开展促销活动,客户按2500元/台购买该型号彩电一台,附送一台电磁炉,该电磁炉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30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180元/台。
在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即发票上分别开具电视机2500元、电磁炉230元,再在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230元,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0元。
二是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即在发票上分别开具电视机2290元﹝2500×2500÷(2500+230)﹞、电磁炉210元﹝2500×230÷(2500+230)﹞,合计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0元。
上述两种开票方式下,A公司销售一台电视机附送一台电磁炉增值税销项税为425元(2500×17%),进项税=2100×17%+180×17%=387.6元,应纳增值税37.4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180=220元,按25%税率计算的税款为55元。
客户取得的赠品电磁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无偿赠送商品的处理
如果在购物赠品销售中会计上将商品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作销售收入、赠品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或者未将赠品金额作为折扣额在销售商品的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以及商家向非直接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客户进行的赠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赠品不仅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上例:A公司销售一台电视机时按电视机不含税价2500元开具发票,附送的一台电磁炉按作为销售费用,或者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赠送一台电磁炉,那么电磁炉在增值税处理上将按视同销售处理。在购进电磁炉专为此次促销的情况下,可以按购进的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整个销售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55.6元(2500×17%+180×17%),进项税=2100×17%+180×17%=387.6元,应纳增值税68元;电磁炉购进成本和应计的销项税额作为销售费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180+180×17%)=189.4元,按25%税率计算的税款为47.35元。
客户购买电视机取得的赠品电磁炉,A公司将赠品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或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赠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不是购买电视机而是从A公司随机获取赠品电磁炉,则对个人应按 “其他所得”项目,按A公司实际购买电磁炉金额210.6元(180+180×17%)确定个人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赠送礼品的A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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