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南昌工程学院,学校代码为11319,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注册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现任校长为扶名福教授。
第四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建的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以工为主,经、管、艺、文、理、农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水利特色鲜明的应用型高等院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成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并成为第二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
第五条 学校2012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12年学校本科招生计划为3267人,专科招生计划为1807人。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具体要求,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条 在规定的批次内,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在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如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录不满额时,依次录取第二志愿(补报志愿)的考生,不设非第一志愿录取的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若生源仍不足,经学校同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高招办)统一降分或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在确定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对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照顾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投档的考生,先加(减)分再投档。
第十四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外省艺术类的录取原则为: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科类(文/理)按计划录取;江西省艺术类的录取原则执行省高招办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我校在省外的录取规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高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生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
第十八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派任何人和中介组织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可以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在各批次录取结束后查询;新生录取通知书在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五天内,按考生填写的地址用特快专递寄出,邮寄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上查询。
第六章 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了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高考总分高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一本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可获得2000—10000元不等的“优秀新生奖学金”(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南昌工程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办法》)。为帮助优秀学生和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绿色通道”和社会资助在内的助学体系,为考生解决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其中,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普通奖学金500—1500元/年、单项奖学金800元/年、助学奖学金1000—2000元/年、助学金2000—4000元/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邮编:330099
招生咨询电话:0791-88126666 传真:0791-88126772
学校网址:或
电子邮箱:zjb@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南昌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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