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1、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刷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二)建筑业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果纳税人(包括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
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款)
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四)邮电通信业
邮政电信单位长期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文化体育业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娱乐业
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为营业额,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其他收费。
(七)服务业
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物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租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客。
(八)销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九)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一定顺序核定其营业额,详见教材173页。
(十)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自2004年1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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