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谢卫:建议对公募基金实行增值税体系下全部免税
“工作日在上海上班,节假日在北京生活”——这是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裁谢卫的日常作息安排,谢卫用“双城生活”的个人昵称来描绘自己奔波京沪两地的工作和生活节奏。
然而,每年的三月上旬,家住北京、工作在上海谢卫都会打破常规,用半个月左右时间待在北京,将一年来对金融市场的观察系统梳理和总结出来,思考问题的成因和对策,并形成提案或建议提交给全国政协,通过这种方式为他所在的金融行业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因为谢卫还有另外两个身份——民盟中央委员和全国政协委员。
参政议政10年共提29份提案
2017年,是谢卫参加两会的第10个年头,谢卫也将提交自己的第29份提案。
“我这10年的提案涉及到综合金融、资本市场、金融新业态、金融风险等很多领域”,谈及10年提过的提案,谢卫如数家珍,“资本市场领域的提案,我关注过创业板减持风险、应对A股国际化挑战等;综合金融领域,关注过规范金融理财产品、居民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监管体制问题、地方债务问题、基金公司股权激励等;金融新业态方面,提案关注了互联网金融和大数据;近年来,我的提案关注到金融市场的种种乱象和集聚的金融风险,并提出了很多建议和对策。”
在谢卫看来,两会是很好的交流舞台,两会代表委员聚集一堂,共商国是,充分反映各行各业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有利于促进国家繁荣和各行业的规范发展。
谢卫称,10年参加两会、参政议政的经历,亲睹和参与了国家的改革过程,不论对个人成熟还是推动行业进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虽然我个人的力量还不够大、声音还不够响,但既然身为金融领域的政协委员,就要担负起这一专业领域的责任和使命,积极为金融领域的改革进步和规范发展建言献策。”
会风、文风不断改进
两会近年来不断改进会风、文风,也为委员更好发挥参政议政作用提供了便利。
谢卫称,“我参政议政的10年,政府持续重视委员提出的意见和提案,两会也不断改进会风,比如提案聚焦在找问题,要求精准发言,提案字数也要求精简到2000字。代表委员们可以在这个平台上畅所欲言、建言献策,很多社会热点问题都受到公众和舆论的关注,有的还会上升为国家政策。”
具体到自己提案的讨论和落实情况,谢卫表示,比如倡导发行地方债、规范互联网金融等提案很快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和落实,而有的提案涉及到金融系统性的大问题,还需要时间来消化,比如对“伪金融”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对策建议的提案,监管层在认识上高度一致,但如何来规范市场,还需要监管层把握适当的时机。
谢卫称,“我们的提案和建议都得到了高层领导的充分关注和重视,我过去参加两会的9个年头,共有5个中央政治局常委参加过我们民盟的联席会议,针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沟通。”
主动管理能力是资管行业核心
谢卫参政议政的10年,也是资产管理行业大发展的黄金10年。
从2008年初谢卫首次参与两会算起,资产管理行业管理规模由3万亿元上升到当前的几十万亿;资管机构的主体也由公募基金增加到公募、银行、保险、券商、信托、私募等丰富的市场参与者。
在谢卫看来,这10年内,资产管理行业的参与主体不断增多、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产品品类逐渐丰富,行业在加速发展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积累的问题也不少。
谢卫近5年的提案中,4次提到了金融风险。“我的提案会关注金融领域及地方金融不合规的事情,只有打击那些‘伪金融’、高杠杆带给行业的风险,坚持行业发展初衷,才是真正地呵护资产管理行业。”
在谢卫看来,成熟的资产管理行业必须要有三大原则:一是实行资金托管制度,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二是要有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实现投资者信息透明和公平;三是不承诺收益。
“在这方面,公募基金作为资产管理行业最透明、最规范的行业业态,是资产管理行业其他机构学习的榜样。”谢卫称,“资产管理是一项长跑比赛,主动管理能力是这个行业的核心,未来要打造成熟的资产管理行业,都应遵循资金托管、信息披露、不承诺收益这三大原则,资产管理行业才能健康持续发展。”
金融行业必须持牌经营严格规范金融创新
2015年股民加杠杆进入股市,2016年民营保险公司加杠杆收购上市公司,居民加杠杆购房推升房价上涨,火爆的金融同业业务使几乎所有金融企业竞相参与监管套利……
在谢卫看来,近年来乱象频发的金融市场,除了经济下行和货币超发叠加效应的原因外,金融业无序创新、金融企业经营行为偏离初心、金融监管部门反应滞后、地方政府的错误金融观等也是更深层次的原因。他建议,金融行业必须持牌经营、严格规范金融创新,同时需要金融经营主体回归初心。
金融业无序创新引发金融乱象
谢卫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他将提交一份《关于凝聚防范金融风险共识的建议》的提案,将严格规范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作为今年关注的主题。
谢卫分析,从金融风险源头看,一是经济下行、货币超发等叠加因素导致金融风险集聚,但货币超发等客观因素是可以通过经济发展慢慢消化;二是由于近年来金融机构拥抱互联网、拥抱大数据,导致没有持牌的金融机构增多,不少P2P公司跑路,金融诈骗等“伪金融”大行其道,不仅没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反而动摇了老百姓(44.720, -0.13, -0.29%)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金融领域的创新令人眼花缭乱,在谢卫看来,近年来所谓的“金融创新”主要是围绕淡化持证经营概念、持续不断的监管套利两个方面进行。从同业业务看,短期内可能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利润,但长期看可能会导致资金“脱实向虚”,金融机构规模无序扩张,资金杠杆越来越高,积累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对企业融资、金融创新并没有好处。
另外,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偏离初心也会助推金融乱象泛滥。“金融企业的价值在于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谢卫称,“然而,近年来一些金融企业贪大求全,对规模和利润的过度追求成为行业的共同选择,不少企业自觉不自觉地加入到监管套利和加杠杆的行为中去,成为引发金融乱象的重要推手。”
此外,谢卫还认为,金融监管部门反应滞后、地方政府的错误金融观也助长了金融风险。
谢卫表示,地方政府在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上的权责利的不对称导致现在金融二元监管框架的隐形存在。地方政府只看到短期的就业和税收增长,但对于此类企业的风险和对地方乃至全国金融生态的破坏,则基本上不加关注。
需从风险源头强化金融监管
对于如何防控金融风险,谢卫认为,除了要用谨慎的货币政策不断加以调整外,更需要从风险形成的源头强化金融监管政策,并将这一政策统一贯彻至各金融经营主体和相关各方。
谢卫在提案中建议:一是金融行业必须持牌经营,任何金融企业必须有监管部门认可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这应该是不容怀疑的监管底线。
谢卫解释道:“金融肯定要持牌经营,我并不是保守派,我们欢迎鼓励新业态的诞生,但是这个业态是要持牌的。中国金融改革机构发展的历史中,包括公募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都是新兴业态,但这些机构都是持牌的,我们欢迎金融新业态的创新发展和茁壮成长,但持牌经营、合规经营是常识问题。”
二是严格规范金融创新。全社会必须保持对金融创新的足够敬畏,必须明确,游离在监管之外的新金融业态和在监管部门间进行的监管套利都不是我们认可的创新行为,对金融经营主体在实践中创新的具体金融行为,有关部门必须迅速做出判断,是鼓励还是试点或者是禁止,对市场做出明确的预期。
三是金融经营主体需要回归初心。金融企业的股东必须准确认识到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的复杂性,降低对金融企业的利润和规模的考核要求,给企业以更宽松的环境。监管部门和各类协会及中介机构也要摈弃“大就是美”的评价标准,鼓励金融企业做出特色,回归服务实体的企业初衷。金融企业必须建立正确可控的激励制度,防止内部人为追求过度利润而放大风险。
全国政协委员谢卫:建议对公募基金实行增值税体系下全部免税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裁谢卫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期间,针对公募基金乃至资管行业关心的“财税140号文”表达了自己的关切,传递行业呼声。
谢卫认为,用税收来调节资管行业的结构,是金融行业整体健康协调发展的基本前提。但资管行业情况参差不齐、法律地位不同、产品结构复杂、管理规模巨大,相关财税政策的出台应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谨慎行事。
财税政策的出台应谨慎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财税140号文”)。根据该文件,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税140号文”推出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可能被追溯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等问题在资管领域一度引发激烈争论。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财税2号文”),“财税2号文”中的新规让增值税的缴纳不再溯及既往,增值税的起算日则推迟到2017年7月1日。
在谢卫看来,“财税140号文”可能会影响资管行业及资本市场的发展,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效率。
谢卫分析,一方面,境外成熟市场大多对资管行业予以免税政策,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发展时间并不长,同样需要税收政策的保护和培育;另一方面,QFII等境外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享有增值税减免政策优于国内资管行业,也令国内机构投资者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谢卫称,“根据目前税收政策,购买资管产品的税负很可能高于个人自身在市场上的投资税负,这必将造成机构投资者向个人投资者的倒退;另外,由于资管产品最终解决的是底层融资客户的资金需求,所增税负也将转嫁给弱势的融资方,从而提高客户的融资成本,影响融资效率。”
另外,业内人士也曾反映,“财税140号文”在公募层面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因为现在的估值系统是按产品每天算净值,不会明细到每个底层资产的收益,在实际征税中会面临不少困难,而且产品带税运营必然带来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问题。
谢卫称,“资管产品大多为契约形式,一般使用公允价值进行每天估值,计算单位净值。公募基金更是随时申赎的,如果与税法时点保持一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对已实现的收益计提增值税,那么已经赎回的投资者的税负将由现有持有人承担,这不但会影响基金净值的波动,更会对投资者明显不公平。”
建议对公募基金实行增值税体系下全部免税
针对非保本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行业的理解各不相同。如有人认为,“财税140号文”规定了保本收益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样的意图应该是非保本的产品由于是浮动收益,就不再征收增值税。也有的行业人士表示,对于非保本产品的非自然人持有人来说,在金融商品转让中的差价也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收入,也应属于增值税缴纳的情形。那么,持有证券资产,不管是持有到期的利息收入、未到期的溢价转出、基金买卖股票、股票的分红等,都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用转让的价差来缴纳增值税。
谢卫认为,在政策执行中的许多问题仍未明确,系统的改造也无从下手。“财税140号文”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讨论,以便凝聚共识,为未来政策施行提供有力条件。
谢卫建议,相关财税政策的出台应广泛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各经营主体的意见,为鼓励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优化市场投资结构,建议对公募基金实行增值税体系下的全部免税,并对相关征管和抵扣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
“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参与市场投资的成本明显高于其自身投资市场的成本,为鼓励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优化市场投资结构,建议对公募基金实行增值税体系下的全部免税,考虑到公募基金投资范围的扩大,建议目前享受免税的投资品种从股票、债券进一步扩大到整个金融商品”,谢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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