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概念——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的形式——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应税项目 | 扣除方法 | 扣除标准 |
工资、薪金所得 | 定额扣除 | 2011年9月1日起,扣除额为3500元/月;附加费用扣除额:1300元,即扣除4800元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定额扣除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3500元/月) |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 定额和比例相结合扣除办法 |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除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除20% |
财产转让所得 |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 无费用扣除 |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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