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失业保险及社会保险的征管制度
考点:失业保险(★★)
1.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提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已经降至1%,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考试由题目已知条件告知费率)。
2. 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提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①终止劳动合同的;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④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 失业登记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2020年调整)
(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2020年调整)
4.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用人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年限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 |
满1年不足5年(1年≤Y<5年) |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12个月 |
满5年不足10年(5年≤Y<10年) |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18个月 |
10年以上(Y≥10年) |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24个月 |
5.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6. 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7.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考点: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机制(总述)(★★)
单位缴费 | 个人缴费 |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题目给定比例(一般为16%) | 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题目给定比例(一般为6%) | 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月储存额=单位缴费数额×题目给定的强制划入比例(一般为30%)+本人工资×题目给定比例(一般为2%) |
工伤保险 |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题目给定的缴费率 | × |
失业保险 | 本单位工资总额×题目给定的单位缴费率 | 本人工资×(题目给定的总费率-题目给定的单位缴费率)=本人工资×题目给定的个人缴费率 |
考点:基本社会保险的体系(★)
1. 体系概览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4.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考点:基本社会保险的征管机制(★★)
(一)社会保险登记
1.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20年调整)
2. 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1.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3.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4.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1. 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3. 预算
(1)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2)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5. 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1)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2)不得用于违规用途:
①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②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③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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