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的权利!
1、概念: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分类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
向谁行使: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谁可以行使: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什么时候行使: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
向谁行使: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
谁可以行使: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提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1、基本规定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提示】对价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享有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情形 |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 |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 |
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情形 |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
概念 | 1.票据权利的行使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
方法 | 1.按期提示: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
时间地点 | 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进行。 |
1、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提示】票据一旦丧失,票据的债权人不采取措施补救就不能阻止债务人向拾获者履行义务,从而造成正当票据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
2、失票救济形式:
提示:
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不以挂失止付为前提。
普通诉讼不以公示催告为前提。
3、挂失止付
1)概念: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范围: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商业汇票 |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
银行汇票 |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
银行本票 |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
支票 | 所有支票 |
3)注意事项
①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4、公示催告
1)概念: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2)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时间: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4)地点: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
5)受理(注意“刻不容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6)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7)判决: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1、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提示】如果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2、持票人票据权利时效对照
票据种类 | 对出票人的权利 | 对承兑人的权利 | 对前手的追索权 |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
支票 | 自出票日起6个月 | * | 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 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银行汇票 | 自出票日起2年 | * | 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 |
银行本票 | 自出票日起2年 | * | 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 |
商业汇票 |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
1、被追索人的确定: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
首次追索权: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
再追索权: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保证人
被追索的人=出票人、背书人(前手)、保证人、承兑人
提示:记忆小贴士:追索人就是4项票据行为加个“人”字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总结:不限人数、不限次数、不限顺序、不限比率。
2、追索的内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本利费)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提示:
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脑补演绎出来的不可预测、无边无沿的损失,不可能允许追索。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2)被追索人依照前述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3、追索权的行使
1)获得有关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提示】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行使追索
①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击鼓传花】;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天女散花】。
②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